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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2008-11-20 10:29:49】 【来源:新华网巴中分频道】【字体:  】 【颜色: 绿

基层执法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面对当事人的责难、围攻、谩骂,经常会出现一些不文明或执法不规范的行为,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称为“刺激--反应规律”。虽然这是正常的心理反应,但因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极易给我们的执法和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中要善于调整和控制自己的心态和情感,适应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根本需要,审时度势,依法行政。要做到这一点,执法人员就得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心理学告诉我们:良好的心理素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头脑中固有的,而是从社会实践中得来的。这种实践并不是人们盲目自发的实践,而是通过长期的培养教育和本身的自觉培养才能形成的。人的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大致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自我修养。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本。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形成除了外部条件外,主要靠自己的长期修炼,也就是有意识地通过学习陶冶情操,通过社会实践增长阅历、智慧、知识和经验。

二是组织培养。单靠个人修养和在实践中锻炼显然是不够的。还要经过必要的系统的知识专门训练和培养,实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实践培养和专门培训相结合,摒弃那种只管使用不管培养的干部管理方式。

三是在职教育。主要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法律法规、政策形势、职业道德、工作技能等方面教育,大力实施红盾人才工程,认真执行素质教育计划,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原则,明辨是非,掌握工作新特点、新方法,提高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是艰苦磨练。要经常地有意识地把艰巨、复杂的工作分配给干部职工,压担子下任务教方法,让他们学中干干中学,在实践中经受磨难增长才干,提高承受工作压力、应付复杂局面、完成繁重任务的能力。

五是优势互补。对单位所有同志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合理编组,优化组合,有意识地把不同工作能力、不同性格、不同年龄的执法人员进行合理调配使用,让他们在文化知识、社会实践、工作经验、性格脾气等方面相互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以尽快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李彦如 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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