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改善巴中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状况,全面构建和谐巴中,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5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巴中市人民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07]54号)和《巴中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结合巴中市住房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大力加强房地产行业培育,加大住宅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高、中收入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
2009年巴中市市区住房建设坚持立足市情、民情,满足市民住房需求;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2009年该市市区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拟建5500-6000套,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所占比例不低于52.85%),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完成900-1000套,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占商品住房的10%;廉租住房完成200套,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二、住房用地计划和资金安排
根据市区住房用地储备情况和2009年度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该市市区2009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560亩,其中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用地335亩,其中“两限”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不低于70%,廉租住房建设用地25亩。资金来源:商品住房建设主要以开发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其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筹集,除争取中央和省上资金支持外,市(区)财政预算计划安排1000万元。
三、大力加强商品住宅建设
2009年,根据该市住房需求情况,结合2007-2008年房地产市场行情,该市市区商品住房拟完成开发投资6.5亿元,施工面积100万平方米,其中新开工约71万平方米;竣工45万平方米,加上存量房,销售力争达到55万平方米以上的目标。为此,必须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的力度,强化市场培育和监管,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附:《巴中市区2009年住房建设项目计划表》)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
根据《巴中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从今年起,该市将全面实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建坚持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微利、控制对象、限价销售、公开公平。凡在巴中市城市规划区单宗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总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按不低于其总套数10%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所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仍未销售完的部分,由政府按《暂行办法》的有关确定的销售价格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府廉租房房源或继续向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出售。
五、强化廉租住房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政府统筹;科学规划,配套建设;实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2009年度,市区拟在后坝雷破石片区规划供应25亩用地内修建廉租住房200套,10000平方米。
根据《巴中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2年)》,该市市区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房屋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0%的,即10平方米。廉租住房的供应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和退出制度。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住房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巴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2008年度住房建设工作。住房保障工作将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定人定职管理,重大项目要实行领导挂包责任制。加强对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为住房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筹措资金,确保到位。市(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要严格按要求将提取的资金及时划转到住房保障专户,资金仍不足的,由市(区)财政预算全额补足或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争取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所提取的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三)强化监管,规范建设。政府和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住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划建设行为。要严格建设项目报批、备案程序,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管,特别是严格项目规划、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建设中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收购二手房和空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盘活政府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减免市权范围内的所有税费。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减免市权范围内的所有税费。自来水、天然气开户及安装费与市自来水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和电业局协商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五)严格纪律,规范服务。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办事纪律,严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搞吃拿卡要。同时,要在严格办事程序的基础上,尽量简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间,优化办事环境。凡在住房项目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不仅要追究当事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审计工作,以确保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